索 引 号: | 00055023X/2023-00167 | 主题分类: | 政务信息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3-12-15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三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农(农安)罚决〔2023〕34号 |
三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农(农安)罚决〔2023〕34号 | ||||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3-12-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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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农(农安)罚决〔2023〕34号 当事人:三河市****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31082070*******,住所:河北省三河市黄土庄镇***村,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131082****0123****。 处罚机关:三河市农业农村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108200055023X0,罚没许可证号:0690027。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8日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2023年12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当日向你单位下达了《三河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农责改通〔2023〕34号),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12月7日前完成整改。2023年12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整改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三河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三农责改通〔2023〕34号)要求进行整改,自2023年12月4日至12月7日销售草莓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产品销售记录、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的规定。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如下: 1、2023年12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图》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现场情况; 2、2023年12月4日打印的《草莓销售记录12月》1份,证明当事人在2023年12月4日前存在草莓的销售行为; 3、2023年12月4日制作的《三河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三农责改通〔2023〕34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于2023年12月4日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12月4日至7日改正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 4、2023年12月8日打印的《草莓销售记录12月》1份,证明当事人在2023年12月4日至12月7日存在草莓的销售行为; 5、2023年12月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三河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三农责改通〔2023〕34号)要求在2023年12月4日至12月7日期间内改正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自2023年12月4日至12月7日销售草莓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6、2023年12月8日制作的《授权委托书》和孔**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三河市****专业合作社授权孔**全权负责该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件一事; 7、2023年12月8日调取的三河市****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三河市****专业合作社和法定代表人主体身份信息等内容。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单位未按照《三河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三农责改通〔2023〕34号)要求在2023年12月4日至12月7日期间内改正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自2023年12月4日至12月7日销售草莓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涉及农产品一种。 2023年12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三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农(农安)罚告〔2023〕34号),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你单位改正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告知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你单位在三日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 本案经我局依法立案调查、法制审核、事先告知等程序,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和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一种产品;裁量基准: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你单位改正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佰元整。 你单位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河市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河市人民政府或者廊坊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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